去年3月,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随后事故双方将纠纷闹到了法庭上,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原告北京一家公司的司机张某驾车在某路口碾压行人郭某并驶离现场,后张某被交警追回,郭某因伤势过重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告此后向被告提出理赔,被告以张某逃逸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对于这件案件中的相关争议,原告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原告的角度他们认为,公安、检察、法院均未认定张某有逃逸行为,被告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5万元。被告辩称,张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有逃逸行为,属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辩论和相关的证据做出了一些判断,经过公正的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保险车辆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驶离或遗弃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在投保时已声明充分了解上述条款内容,并知悉其法律后果。张某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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