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一份保险有关键的两个“人”,分别是投保人跟被保险人。目前买保险很简单,所以很多人也没有想太多就直接买了。但是如果不去仔细考虑这两类人的关系,可能后续会有比较大的风险。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买保险还有哪些讲究,到底投保人跟被保险人之间需要考量哪些问题。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先看法律上的定义:
投保人
《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投保人是签合同缴保护费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护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哪些人买保险?
国家有明确规定,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对方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才可以为其投保。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只有符合上述的关系,才有保险利益,才能为其他人购买保险。
举个例子:
投保人吴太太是吴先生的妻子,吴太太想要为吴先生投保,这是可以的,因为吴先生是吴太太的配偶,具有保险利益。
但如果吴太太是吴先生的粉丝,想要为偶像吴先生投保,这是不可以的,因为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变更,有哪些操作?
投保人变更,往往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投保人身故,还有一种是投保人跟被保险人离婚。
第一种情况,投保人身故。
给大家举个例子:投保人吴太太给被保险人吴先生投保,吴太太在保障期间身故,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遗产,归投保人吴太太的继承人所有。投保人的继承人达成一致,推选一名继承人继任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吴先生同意确认,保险公司批准生效。
第二种情况:投保人跟被保险人离婚,还是通过例子来跟大家分析一下。
吴太太跟吴先生结婚以后,吴太太为吴先生投保,在保险期间吴太太跟吴先生离婚了,这时候可以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投保人吴太太退保;还有一种是保全操作,变更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吴太太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离婚,保单归属谁?
吴太太结婚之后为吴先生投保,在保险期间吴太太跟吴先生离婚了,这时候保单现金价值归属谁?根据《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选择继续持有的,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关于投保人跟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了。但还要谨记只有投保人才有退保的权利,被保险人是没有退保的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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