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步车费用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30天。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五条所列明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保险车辆修复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保险车辆被执法机关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代步车费用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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