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又称“定期死亡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定期寿险的保障责任:身故+全残。因为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都是可以赔付保额。这样的规定,相对于部分储蓄型重疾险自带的身故保障(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要求更加宽松,理赔更加容易。
二.定期寿险的对象
定期寿险是为被保人身故提供保障的保险,寿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人,但最终的受益者却不是被保人本人;因为寿险以被保人身故为赔付条件,身故保险金被保人显然是花不到1分的,都留给了其家人。
这一点与重疾险、医疗险是不同的,重疾险、医疗险的保险金都主要是给被保人本人花的,购买重疾险、医疗险最直接的受益人是被保人本人;所以说,寿险是为家人买的,目的是为了在被保人身故后给家人留下一笔钱,代替被保人为家人后续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也就是说,寿险是对被保人家庭作用的一种替代,替代的是被保人作为家庭经济来源的作用。
所以说,只有被保人是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的时候,才需要寿险来备份被保人的作用,被保人才需要寿险保障。
如果被保人不是家庭经济来源,被保人身故后,不会对家庭经济收入造成影响,自然不需要寿险保障。
三.定期寿险的意义
定寿的作用,主要用于保障家庭的经济支柱对家庭收入的贡献能力。从资产或负债的角度,未成年人或者还没工作的子女、已经退休的老人,基本上不贡献家庭收入,可以说只是家庭的负债,而不是家庭的资产。
而家庭的顶梁柱,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夫妻二人,则是家庭的资产,是家庭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他们如果发生重大疾病或者身故、全残的情况,不仅会造成大额的医疗费用支出,还会造成家庭经济来源的大幅减少甚至中断。
所以,给家里主要的劳动力或经济支柱配置定期寿险,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事情。他们的收入越高,定期寿险的保额也应当随之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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