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车主曾经对非机动车一方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护而感到不满:在交通事故中,就算错在行人(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自己也不能向对方索赔。而如果机动车没有过错,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进行赔付的。
8月16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在事故中,机动车没有过错,获得赔偿。
马雪峰是杭州一家公司负责人,三年前花40多万元买了辆丰田佳美轿车。今年4月24日10时50分,公司驾驶员开着车在城厢街道高桥路泰和小区的十字路口等绿灯,这时占道行驶的董海根骑电动车突然撞了上来,并将丰田佳美汽车左后门、叶子板撞坏,造成很长一段凹痕。交警部门随后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也认定董海根负事故全部责任。
撞坏的车花了修理费1300元。一开始双方都同意协商赔偿问题。经交警部门调解,董海根同意按保险公司估价的1300元进行赔偿。但后来董又推说价格偏高,只同意赔200元。本来就对爱车“破相”很肉痛的马雪峰,在请教了律师后,一气之下把董海根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法律规定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董海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依法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董海根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判决,董海根赔偿车辆修理费1300元的90%,计1170元。
对此案,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首先,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而言,他们是属于有责赔偿,也就是说只有机动车方有责任,车主才能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次,理赔的顺序是事故-定损-修理(付修理款)-理赔。而在本案中,由于车主无责,因此对其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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