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调整工作安排在2006年4月至6月进行。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范围 1.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参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 2.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及本缴存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三、调整内容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自200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由2004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20元的5倍。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如下: 1. 2005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以其2005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总额。2006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次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单位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 2005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总额。2006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单位与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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