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更为具体和准确的规定,对于隐性免责条款以及提示的形式和明确说明的程度界定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是相关法学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积累的结果,同时,这一规定的出台对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一、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征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规定能够引起保险人责任免除后果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风险范围或其他情形的保险合同条款。
免责条款具备如下特征:第一,明示性,免责条款订入保险合同中,明确界定保险责任的范围;第二,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责任发生前确定的在责任发生后生效的条款;第三,免责性,免责条款以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责任为目的。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常常运用的条款,经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式:除外责任条款、限制最高额赔偿限额条款、免赔率(额)条款、免除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应该负担的责任条款、对合同相对人伸张权利的期限进行限制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保险合同属于保险这一特殊行业范畴,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应以保险法相关规定为依据。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可依循如下原则: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属于绝对无效条款。除该类条款外,基于保险行业经营的特殊需要,而设定的符合保险原理、具备精算基础的免责条款,作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法有效。对于该类条款,保险人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按照《保险法》第17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予以提示及明确说明,否则该类条款虽属合法有效条款,但不产生效力。
三、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要求设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保险合同责任的条约。保险事故发在免责条款内,保险公司可以不担负赔偿的责任。因此,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此项保险项目的免责条约。
关于保险免责条款效力认定,一般情况下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契约自由的原理依法设定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需要经过合理性以及合理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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