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自燃事件在生活中也是时有发生。浙江宁波的毛女士就遇见了这样一件事:自己刚买的一辆车才刚一个月就自燃了。可是厂家通过相关鉴定,认为不是由于车辆的质量问题引起的,所以厂家拒绝向毛女士承担损失。
毛女士感觉心里很委屈,就向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希望能得到一个说法,在公安局消防大队的调查下,认定毛女士的车不属于人为因素原因引起的自燃。
浙江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人为,既然已经认定该车自燃事件与人为因素无关,那么根据法律的责任追究制的存在原则,毛女士就不应该承担此次汽车自燃的损失。没有人为因素,剩下来的就不是毛女士的责任了,至于是由于什么质量问题吗,那就是厂家的问题了。在消保委的协调下,经销商赔偿了毛女士的所有损失。
之所以主张车辆损失由经销商赔偿,是因为早在2001年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三包目录》中已将轿车、商品房等18种商品的列入三包产品。规定在三包有效期限内,凡是因质量问题发生车辆事故,只要排除消费者自身人为因素造成的,经销商就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另外,因为自燃险是一种针对汽车本身质量问题推出的险种,建议浙江消费者在车辆质保期内不必去投保汽车自燃险。现在有的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要求消费者投保汽车自燃险,实际上是在规避自己的三包责任。
毛女士发生的汽车自燃事件也是给所有有车的人提个醒,当汽车自燃时,不要担心自己白白受冤枉,完全可以查验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当排除了人为因素后,剩下的就不需要你担心了,自会有人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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