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2009年,我以10万元的价格向一朋友购买一辆二手车,并以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各项保险,包括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向我签发了保单。保单载明新车车辆购置价为12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2万元。同年我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但保险公司不同意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12万元赔付,保险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诊断:首先,李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签发了保单并且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李女士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李女士理赔。但由于保单计费标准为新车车辆购置价格,因此应在计算李女士车辆折旧后,计算该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为标准向李女士进行理赔。这里说明一下,由于二手车买卖中,影响交易价格的主客观因素比较多,因此存在着保险理赔款高于或低于二手车购置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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