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等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赵某明知该货车有问题,但仍以低价买入,投保时他不仅超额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还隐瞒了该货车的真實情况,违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由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裁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因此,该车虽然通过了车检部门年审,但實际上并不符合投保车辆的技术、质量标准,且赵某投保金额远远高于其购入车价,出险后又拒绝保险人修复受损车辆的建议,其意图在于骗取高额保险赔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该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从开始订立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并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實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聦嵞,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給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實告知义务,对保险事箤嵞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給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赵某通过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出险后索要高额赔付,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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