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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意外伤害团体险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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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意外伤害团体险实际由企业全体成员享有,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鼓励企业参加的,而非强制要求,但意外伤害团体险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一、要准

  意外伤害团体险实际由企业全体成员享有,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鼓励企业参加的,而非强制要求,但意外伤害团体险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一、要准确理解增值税中集体福利的概念

  集体福利是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强税收管理提出的概念。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内在逻辑时,要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的由企业购进货物、应税服务或者应税劳务,因为这些是用于非经营活动的支出,不属于创造必要劳动的必要条件,此事项的价值已经实现,不能再进入社会生产大循环。但仔细查看意外伤害团体险的合同就会发现,此类保险合同要投保人与被投保人必须是雇佣劳动关系,被投保人应该是在投保人的项目中从事管理或者作业的人员。此类保险覆盖范围是工作期间划定的生活区域,或者与工作相关的外出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者身故。对于自杀、吸毒、酗酒等与工作无关的被保人的行为造成的伤亡,保险公司并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而且,被投保人范围广,但是实际并不是每个被投保人都最终获得赔付。由此可见,意外伤害团体险属于创造必要劳动的必要条件,不应判定为集体福利。


二、企业生产经营该商业保险是否有关联

  在建筑企业中工作中的职工其安全性是存在着高度危险性的。从企业角度来看,其对本企业职工的工伤等负有赔偿责任,通过购买意外伤害团体险,能减少和分散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其取得经济利益流入所发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见,建筑企业购买意外伤害团体险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最大限度化解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而并非是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会计处理时计入生产成本,在增值税处理上,应当作为生产经营相关支出,允许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没有必然的联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税务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是不得扣除的。因此,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增值税就应允许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所以,要判断意外伤害团体险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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