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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被人打伤是否可以算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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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乘客正下车,公交车司机周师傅提前关了车门,结果车门夹伤了乘客的左脚。事后,周师傅没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开车走了,受伤乘客的儿子随后追击公交车,将周师傅打成轻微伤。受伤后,周师傅申请

乘客正下车,公交车司机周师傅提前关了车门,结果车门夹伤了乘客的左脚。事后,周师傅没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开车走了,受伤乘客的儿子随后追击公交车,将周师傅打成轻微伤。

受伤后,周师傅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认为周师傅系个人恩怨引发伤害,与履行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司机被乘客儿子打伤周师傅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去年5月1日,他驾驶公交车行驶至万州区王牌路骨科医院车站时,打开车门下客。然而,在乘客还没有下完的情况下,周师傅提前关闭了车门,准备行车。哎哟!

这时,一名正准备下车的中年女子突然叫了一声:她的左脚因为车门挤压受伤了。当时,周师傅没有立即停车实施救治,而是开车离开了现场。据了解,受伤的女子姓刘,她的儿子冯某得知周师傅开车逃离后非常生气,随即赶到了另一个公交车站,等周师傅的车一停,冲上车去将其打伤。经鉴定,周师傅损伤为轻微伤。申请工伤认定被否定事后,周师傅向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万州人社局认为,事情的导火线是周师傅驾驶的公交车车门夹伤了乘客刘女士腿后,开车离去,没有对刘女士及时救治。于是,刘女士的儿子冯某才跑过去打伤他。

周师傅此次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同年9月,万州区人社局作出了此次受伤不属于工伤,不予认定的决定。对这一结果,周师傅表示不服,随后将万州区人社局作为被告、客运公司列为第三人,起诉到万州区法院,认为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为什么当时没对刘女士进行救治?

周师傅诉称:因为当天人多车多,我误认为刘女士没有受伤,所以才开车离开了。人社局:与履行工作无关我被打伤是因我工作疏忽所致,庭审中,周师傅称,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的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万州区人社局辩称,周师傅受伤是因其未履行救治受伤乘客刘女士的法定职责,从而引起刘女士儿子的不满将其打伤,虽然周师傅受伤时是在驾驶室,但这属于个人恩怨引起的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客运公司则称,公交车是挂靠该公司经营,周师傅并不是他们聘请的驾驶员,与该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周师傅受伤,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伤害,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

法院:属错误履行工作职责法院审理认为,周师傅与客运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周师傅提交的从业资格证及客运准驾证,证明周师傅与客运公司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外,周师傅驾驶公交车的职责是安全驾驶车辆,并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

但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有可能是正确履行,也有可能错误履行工作职责。本案中,周师傅提前关闭车门夹伤乘客,应属错误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乘客之子冯某赶到公交车站,在车上将周师傅打伤的诱因是周师傅提前关闭车门导致其母亲受伤,是因工作原因引起,而非个人恩怨,而且,打时周师傅正驾驶车辆,仍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周师傅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万州区人社局对周师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限定万州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关链接不给员工缴养老保险单位需赔偿1.3万被保险人突发疾病猝死意外险恐怕难以赔付奔驰自毁容颜查勘员慧眼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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