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指的是因为某种原因离开居住地,下落不明的时间达到一定限制,在通过相关人士的申请下,法院可以认定其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目的主要是用来解决失踪人口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这关系到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的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视为死亡的日期。
想要宣告失踪人口的死亡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需要经过好几个步骤:
1、提交书面申请
宣告失踪人口死亡必须由失踪人士的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之后人民法院会对关系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手续完善则受理案件进行审理,手续不完善则驳回。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才可以对下落不明人士的财产进行清点,并在审理的期间指定一个财产的管理人员。
2、发出公告
法院成功受理宣告死亡之后,还必须发出寻找失踪人口的公告。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的时间在四年之内,或是因为事故失踪时间在两年之内的,公告有效期为一年,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因为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并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还,则公告的有效期为三个月。之所以会设立公告,是为了寻找失踪的人,等待他出现,这也是宣告死亡手续的必经阶段,人民法院都不得缩短或是延长。
3、最终宣告
如果在公告发布期间,被宣告死亡的人出现了,或是知道其下落,法院应该驳回宣告死亡的申请。而如果公告发布期间,被宣告死亡的人还是没有出现,那么法院就应该做出最后判决,宣告该人已经死亡。宣告结果除了要告诉申请人之外,还必须在宣告死亡的人的居住地和法院的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判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另外,宣告死亡只是认定这个人已经死了,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是知道其没有死亡,则法院应该做出新判决,撤销之前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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