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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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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4月1日起,我省政策有调整。此次调整的具体内容为: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所有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

4月1日起,我省政策有调整。此次调整的具体内容为: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所有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根据此前的政策,参保人员的自费部分只能用现金支付。1月1日起,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的有关政策也进行了调整:扩大补助病种范围,将血友病住院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治疗、重性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纳入补助病种范围,其他补助病种范围不变;补助标准方面,年度内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费用,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负担2000元,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其中的80%,每人年度实际补助额最高为20万元;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医药销售机构购药的,相关费用不纳入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省人社厅日前下发的《关于2014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4年省本级职工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维持2013年水平不变;2014年起省本级非公务员个人账户支付健康体检费的标准提高100元,调整后最高限额为男性每人每年550元、女性每人每年650元;省本级公务员每年一次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提高10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男性每人每年550元、女性每人每年650元,以上标准内健康体检费用由省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超出以上标准部分可由参保人个人账户支付,限额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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