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9〕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精神,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与省级统筹制度有效衔接,提高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平衡性和协调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从大局出发,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全省服从中央。全省各地、各部门坚决拥护、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国家政策,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及时筹集和上解中央调剂基金,不讨价还价,不打小算盘。
(二)集中统一管理。中央调剂基金由省级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上解中央。
(三)强化考核奖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地落实中央调剂制度情况实施激励约束。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中央调剂制度落实到位。
三、实施办法
(一)中央调剂基金筹集和上解。
1.资金来源。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编制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按净上解额(中央调剂基金净上解额=中央调剂基金上解额-中央调剂基金下拨额)筹集资金。中央调剂基金从2018年7月1日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结余基金中调取;当期结余基金不足时,从省级统筹累计结余基金中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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