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牙子,致使车辆底盘和发动机严重受损,杨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685元。
保险公司认为,车撞上马路牙子只是底盘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不予赔偿。
杨先生因此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杨先生不服,认为当时事故地点位于快速路上,来往车辆很多、速度极快,其启动车辆只是为将车从主路移到辅路,并不是保险条款所称的继续使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免赔,因此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缺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他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法官就此案提醒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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