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了,关于汽车的纠纷也就很常见了,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也是不断增多的。那么车辆在洗车店洗车时被盗,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以车辆在洗车店洗车时被盗不属于免责范围为由,判处保险公司支付成都某聚氨酯公司车辆被盗的保险金。
事情是这样的:几年前,成都某聚氨酯公司的员工将公司的广本奥德赛汽车停放在双流一家汽车美容店洗车,45分钟后,公司员工前去取车时发现该车被盗。据了解,这家聚氨酯公司曾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盗抢险19175元,保险期限从整整一年,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该车被盗时是在养护期间,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聚氨酯公司与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聚氨酯公司保险金122140元。陈雪竹 本报记者 晨迪解读格式条款有争议 法院按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判青羊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养护被盗保险人免责条款属于合同的格式条款。
法院这样审理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该条规定,聚氨酯公司与保险公司对于洗车是否属于汽车养护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即保险公司的解释。法院因此不支持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这个案件希望也给保险公司和买了车险的业务一个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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