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讯:车主没有为自己的爱车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俗称涉水险),在暴雨过后的积水路面涉水行驶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保险公司可否拒赔?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对此作出了回答,即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相信这一判决,对那些习惯破浪驾行的爱车人士会有一定启发意义。
【案情回放】
?受台风杜鹃影响,2015年9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宁波市普降暴雨,致宁波城区积水内涝严重。2015年9月30日上午11时许,李某驾驶其宝马轿车涉水经过城区某积水路段时,因车辆发动机进水而抛锚。为维修受损的发动机,李某共花费近3万元。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李某车辆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但并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不在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车辆并非在路上行驶过程中突降暴雨而导致的涉水行驶,本案车辆发生事故当时并不存在暴雨,之前发生的暴雨仅是导致其后路面积水的原因,故之前的暴雨并非本案车辆发动机损坏的近因,即暴雨并非导致本案车辆发动机进水的决定性因素。根据日常驾驶经验,如果车辆不是在大量积水的路面行驶,即使是暴雨天气,车辆发动机也不会严重进水,本案车辆发生发动机损坏事故,究其根本原因系李某涉水行驶所致,应属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事故,并非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李某在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的情况下,保险车辆在暴雨过后发生涉水损失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
另外,李某提出本案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即保险合同约定暴雨致损应予赔偿与发动机进水免责两个条款存在不同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当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法院认为,即使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也只能解释为在暴雨中涉水行驶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可能解释为在非暴雨天气或天气状况良好下涉水行驶造成的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亦应承担保险责任。暴雨并非造成本案事故的最主要原因,故本案即使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也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应承担本案保险责任的结论。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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