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告损失的情况,邢台县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麻某损失4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4540元;邢某赔偿原告麻某损失5000元,被告邢万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涉及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云峰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雇主应当对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并对雇主替代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雇主不得以自己已经尽到对雇员的选任监督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发生后,无论雇主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均可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明明是雇员致人损害,为何要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贾云峰认为,司法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无论其用工关系采用何种形式,本质上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雇主事业、活动范围的扩大也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雇主从使用他人劳动中获得了经济利益,理应为其雇员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使雇主加强对雇员的教育管理,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