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碰的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除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外。机动车即使没有过错仍需承担责任,但可视情形相应减轻或限定其最高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上,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事实上,机动车作为道路通行的强势方,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碰时,罕有机动车受损而非机动车、行人安然无事的现象。换言之,该情况下不会出现责任倒置等不公平现象。肇事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并不妨碍其责任承担。 对机动车之间相碰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该倾向性意见的理由大致是因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规定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的情节,是否有肇事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并不或根本上减轻其赔偿责任,毕竟在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或行人非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极少给其划分同等以上的责任。但机动车之间相撞的情形则显然不一样。 机动车之间相碰,交警部门在进行事故认定时自然不会考虑双方是否投保有交强险。在此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双方的责任划分,要求未受损害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必然会造成责任倒置的不公平现象。 综上,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时,不宜一概而论而要求肇事机动车一方不论其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按责任比例分担。应当区分机动车之间碰撞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的情况,对前者应当按过错归责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对后者则可视具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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