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车主李某于2010年1月份按揭购入一辆价值近20万元的别克轿车,并在金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车险。当年6月,车辆发生了自燃,于是李某向金华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车辆及利息损失19.99万元。接到事故报案后,金华某保险公司先后多次对车辆进行了细致查勘,发现车辆购买行驶不足半年,且自燃时是在停驶状态,同时,车主在投保时,并未对自燃险保过不计免赔,即使保险公司赔偿,也需加扣20%的免赔额。双方就赔偿款发生了争议,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0年8月13日,车主一纸诉状将金华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金华某保险公司赔偿车损及利息损失19.99万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在一审过程中,李某在其律师协助下,向法院提供了保单、事故确认书、火灾证明等一系列资料,基本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特别是就自燃原因是车辆本身引起还是人为纵火进行了鉴定,而结果表明,确实属车辆本身原因引起。虽然金华某保险公司一直坚持车辆自燃系车辆不合格,应当把汽车销售商一起纳入被告,但车主并未这样做。同时,一审法院也认定,车主与金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事实成立,2010年12月28日,判定金华某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相关损失15.99万元。一审的败诉并未使金华某保险公司诉讼人员灰心,在之后召开的案件会审合议过程中,金华某保险公司认为应想尽办法向汽车销售商追偿。之后,金华某保险公司也聘请专业律师在此案上下工夫。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别克汽车销售商早先于公司做好车主的工作,并通过向车主支付“精神抚慰金”的方式,避免自己坐上被告席,而车主得到金华某保险公司赔偿款后,也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还会在此案上下工夫。同时,金华某保险公司还通过第三方对当事车辆事发真实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涉案车辆引擎仓内的喷油嘴输油管与金属管接口有松脱迹象,当车辆停驶后,油管压力增大,使得油管与金属管连接处脱落,汽油泄漏在仍处在高温状态下的发动机外部或排气管前端处,产生明火,导致车辆燃烧。在掌握了以上确凿证据后,金华某保险公司再次向法院提出了向汽车销售商追偿的调解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目前法院已判定车商向金华某保险公司赔偿追偿款12.55万元,此案在历经重重波折后,以金华某保险公司成功追偿告终。本案中,金华某保险公司并没有在法院一审不利判决后停止脚步,而是通过继续努力,多方配合,最终保证公司的正当利益得到了维护,将为成功处理此类追偿案起到示范作用。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