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4日,曾远星和李华胜二人开车拉了一车货物去江苏。当晚,李华胜开到宁通高速仪征服务区时停车休息。曾远星下车后对货车进行常规检查时,货车轮胎突然爆炸,强大的气流击倒了他,致其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华胜立即报警,当地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没有作出责任认定。曾远星经住院治疗,鉴定为9级伤残。治疗期间,李华胜、李华勇为曾远星垫付了6.5万元医疗费。出院后,曾远星把李华胜、李华勇、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挂靠的汽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车主李华胜、李华勇和汽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1.3万元,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远星在履行雇员职责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雇主李华胜和李华勇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曾远星下车后已不属于车上人员,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法院审核认定曾远星的经济损失总额为23.2万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8.3万元,其余由车主李华胜、李华勇和挂靠的汽运公司连带赔偿。 据主审该案的肖法官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界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并不以在行驶中为限,事故车辆停靠在服务区休息检修,是车辆使用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应属于交通事故。原告曾远飞虽然本属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已下车。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指的是事故发生时的特定时空条件下,相对于机动车的第三方,认定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为依据,而不是事故受害人的身份,因此曾远星依法应当认定为第三者。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险种,而该案事故的责任人实际上就是车上的司机和车主,只是曾远飞身份特殊,既是事故受害人,同时又是车上人员之一,但二个身份的重合并不影响保险事故的认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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