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侯某于2011年7月25日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7月25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24日二十四时止。 2012年4月12日,A车于北京市怀柔区京承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B车相撞,导致B车侧翻,A车事故发生后继续滑行,又与侯某驾驶的标的车相撞。事故发生后,B车与标的车分别有不同程度的车辆及人伤损伤。后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现场勘查,并制作两份事故认定书。两份事故认定书所列当事人分别为A车与B车,及A车与标的车。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为,A车全责,B车与标的车无责。事故发生后,B车所有人就此次事故向标的车驾驶人侯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主张保险公司在标的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其车辆及人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B车所有人于2012年6月2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A车所有人、A车承保保险公司、标的车驾驶人侯某及保险公司,对B车辆及人伤损失总计近21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A车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122000元赔偿金。对于原告剩余损失总计6万元,由A车所有人承担。标的车驾驶人侯某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权利义务主体简单、明确。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决结果却时常不尽相同。诚然,每一起交通事故,每一件诉讼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性。但人民法院在裁决案件时,更多的应该是在个性与共性之间,在法律规定或判案原则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平衡,寻求关联关系,并以演绎推理的方式作出最终的判决。这也是法官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最常用、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法律推理方式。本案保险公司能够脱离以往司法实践不利局面的关键在于,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认定时,事实认定清楚,事故叙述正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权责划分清晰。而个别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处理方式,往往是简单模糊、推卸责任。其造成的后果就是,不论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或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一律相互之间形成赔偿关系。虽然这样处理的结果,可以适当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维护社会稳定,但付出的代价却是法律威信的缺失。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