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委托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车开出2000多米,后报案,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由拒赔。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归纳了案卷材料,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被申请人拒赔理由于法无据,且肇事司机并不构成逃逸,所以被申请人应该对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赔偿。被申请人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保监会所发文件不能直接对该保险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保险人对是否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被保险人尽到了免责条款说明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能够成为法定免责事由者,应当严格控制和规范,因为对纠纷当事人一方责任的免除相对应的往往是对他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已经严格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至于哪些事由能够成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则首先取决于法律法规的层级,被申请人不能任意援用某些规章、文件来排除自己的责任。本案中,保监会的发文只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认为是被告对免责事由的法定的不可排除的直接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免责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不能因此而不予履行。保监会制定的车险条款不应当被当作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规定除外责任的基本作用是为了明确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为了剥夺被保险人应享受保障的权利。综上,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拒赔的依据无效。肇事司机不构成逃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第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否则,认定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就是逃逸难免过于严格,同时于法无据,于情不合。本案中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不知道而且在仅将车开出2000米时就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这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逸,是有本质上的区别。故不应认定逃逸。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拒赔理由于法无据,且肇事司机并不构成逃逸,所以被申请人应该对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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