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5日,慈溪人周先生买了一辆英菲尼迪轿车,当天根据车辆的车架号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也领到一张临时牌照,有效期至2013年7月10日。去年7月16日,周先生的轿车在温州发生车祸,交警认定他负全责,且发现他的临时牌照已经过期。周先生解释,由于那段时间一直在温州做生意,没有来得及申领新的临牌。第二天,周先生才又去领取了临时牌照,有效期至2013年8月1日。几天后,周先生把轿车开到宁波的4S店维修。随后周先生接到4S店电话,被告知他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已经对事故车进行定损,周先生的车损是4万多元,对方车损是5000多元。等到车辆修理完毕,周先生付了维修费,然后将理赔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然而几天后,他接到保险公司拒赔的电话通知,理由是他在车祸发生时属于无牌上路。海曙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周先生车辆修理费4万余元。海曙法院法官表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条款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保险合同中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内容,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而制定。周先生将临时牌照过期的投保车辆上路,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的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本案所涉事故的发生与临时牌照有无过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临时牌照过期并没有导致保险车辆出险率的增加,也没有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而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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