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此就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现行保险公司关于明确说明的普遍做法 在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中,设置有“投保人声明”栏,内容一般为:“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黑体字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之后是投保人的签名/盖章。 2.对现行做法的分析 仅凭投保人声明栏的签名/盖章而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投保人见到过保险条款,不能证明保险人将保险条款交给投保人,此其一。其二,从声明措辞看,“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但没有关于如何做明确说明的内容,如果在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上发生争议,保险人将很难举证证明自身履行了该项义务。 3.保险公司可以制作《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的形式,完善自身对《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根据该条,保险人提出自己履行了有关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由保险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为了证明对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如下做法: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将需要明确说明的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做出解释,起名为《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一式两份,预留投保人签字的栏目,送交投保人签字后,自己保留一份附在保险合同中,作为自己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书面凭证。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