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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明确说明”今后要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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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笔者在此就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1.现行保险公司关于明确说明的普遍做法在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中,设置有“投保人声明”栏,内容一般为:“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

笔者在此就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现行保险公司关于明确说明的普遍做法 在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中,设置有“投保人声明”栏,内容一般为:“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黑体字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之后是投保人的签名/盖章。 2.对现行做法的分析 仅凭投保人声明栏的签名/盖章而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投保人见到过保险条款,不能证明保险人将保险条款交给投保人,此其一。其二,从声明措辞看,“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但没有关于如何做明确说明的内容,如果在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上发生争议,保险人将很难举证证明自身履行了该项义务。 3.保险公司可以制作《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的形式,完善自身对《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根据该条,保险人提出自己履行了有关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由保险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为了证明对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如下做法: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将需要明确说明的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做出解释,起名为《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一式两份,预留投保人签字的栏目,送交投保人签字后,自己保留一份附在保险合同中,作为自己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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