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交通越来越发达了,人们生活水平也越来越富裕了,所以拥有私家车的群众也越来越多了,这很大程度造成交通拥挤、交通事故频发,这时候保险公司是如何理赔的呢? 今天,我们找了一位经常审理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官为我们解读相关法条,无论你是司机还是行人,无论你有车无车,都不妨看看哪些行为是需要特别引起注意和警醒的。 在嘉兴市城东路某路段,阿海驾驶着小轿车碰撞了骑自行车过马路的阿莲,阿莲摔倒后又碰撞了对向开来的阿鹏驾驶的小轿车,两辆小轿车和自行车都损坏,阿莲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阿海驾车到前方掉头,再次回到现场,但很快他就弃车跑了。交警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阿海承担主要责任,阿鹏承担次要责任,阿莲承担次要责任。 而阿莲被送进医院,并两度住院,之后更多次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4万多元。经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鉴定,已属十级伤残。 为什么阿海要逃走?原来,他没有驾驶证,他开的车也是老婆的。这辆车的交强险投保于A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阿鹏开的车交强险投保于B保险公司,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所以事后B保险公司垫付了1万元,阿海垫付1.5,阿鹏垫付1万元。 其后,阿莲又把阿海、阿海的妻子、阿鹏及其两家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造成阿莲各项损失达13万余元,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均应先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阿海、阿鹏驾驶机动车, 阿莲驾驶非机动车,根据三方事故责任的承担,对于阿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2万余元,由阿海负担70%,阿鹏负担20%,阿莲 自负10%。阿海妻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知阿海无驾驶证,故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其对阿海负担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司机故意制造事故致第三人受伤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 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周金英说,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目的是对车辆这种高危工具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进行及时救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故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从以上三个法条可以看出,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驾驶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逃逸现象, 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车主在 保险公司投保1000元以内的交强险后,交强险赔偿限额为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费等11万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而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侵权责任 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虽在具体列举赔偿项目上存在差异,但均未将人身 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仅赔偿抢救费用上,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解应按照广义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来确定。 醉驾、逃逸保险公司可向致害人追偿 周金英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后,如果存在醉酒驾驶、逃逸等情况还可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向致害人追偿。“但如果车主投保的是商 业险,一般保险合同中都有约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经济损失或对方受害人的损 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是不负责赔偿的。对此,法院也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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