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今天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许多人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细则却并不了解由此发生了许多纠纷,以下就是小编你整理的一起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予索赔的案例。 举案说法 标的车辆在装卸过程中由于严重超载导致侧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张隽 货车超载发生侧翻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 被保险人李某为其所有的营业用自卸货车,于2010年6月25日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 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期间为2010年6月 27日零时至2011年6月26日。 2011年6月5日20时,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员张某在武汉市李纸路弘宏商砼搅拌站发生侧翻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昌大队出具《事故认定 书》,认定被保险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超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考虑到预估损失较大、单方事故成因蹊跷等原因,在省公司 理赔负责人杨立成安排下,由大案负责人王仁海亲自带队到现场查勘,核实案情经过、制作针对驾驶员及周边目击人的询问笔录、勘查地形、留存事故现场及车辆损 失照片等取证工作。为妥善处理本案,规避后期各类风险,在初步明确事发原因后,省公司还特意召集理赔业务骨干对本案的处理方式及后期应对方案进行了讨论, 并最终根据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款“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及《机 动车辆保险单》特别约定第三条“车辆在装卸过程中发生车辆倾覆引起的所有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规定,向被保险人下发了《拒赔通知书》。后被保险人李某 不服,以某保险公司拒赔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于2011年7月28日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驾驶员医疗费、车 辆修理费、拖车费、施救费总计52001.2元。 保险公司积极应诉 合理主张获仲裁支持 对于本案可能面临的仲裁风险及相应的应对方案,某保险公司显然已经胸有成竹,提前做好了相应的预案,并指派在车损方面具有常年实务经验的王仁海配合 省公司诉讼负责人来琴共同出庭应诉。在仲裁庭审中,王仁海首先结合查勘时收集的车辆受损照片及询问笔录,向仲裁员介绍了本次事故的事发原因,由此确定本次 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紧接着来琴从保险合同条款、特别约定的效力、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法律禁止性规定等各角度,对此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答辩。 首先,就被保险人提出的关于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 约定共同组成的。该合同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部分用黑体字加黑加粗处理,以此足以引起被保险 人注意,并由被保险人签字认可。同时,被保险人是老车主,常年为标的车辆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同类保险,理应对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及内在含义了然于心。因 此,被保险人所谓免责条款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就被保险人提出的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特别约定是未报保监会审批通过的,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的主 张,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是:被保险人将保险条款与特别约定混淆,并对保监会的管理办法作出了扩大解释。特别约定与保险条款并非同一概念,它们共同是保 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保监会对于保险条款制定了审批制度,但并没有对特别约定作出禁止性规定。某保险公司亦在保险单上对特别约定部分作出了字体加 黑加粗处理,且也已经由被保险人李某签字认可。为此,被保险人所谓特别约定条款无效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被保险人不承认事发当天标的车严重超载的问题,通过某保险公司当庭向仲裁庭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可知,标的车辆侧翻时液压杆大尺度拉出。根 据被保险人李某所述,标的车辆液压升顶系统正常。在没有升顶的情况下,车辆侧翻不会导致液压杆大尺度拉出,由此可见标的车辆在侧翻时应处于装卸过程中;同 理,在车辆液压升顶系统正常且无外力影响的情况下,标的车辆也不可能出现侧翻事故。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液压升顶系统在升顶过程中,由于无法承受远超自身 承受极限,才最终导致侧翻事故。结合某保险公司当庭提交的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员张某询问笔录所述承认超载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及《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关“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须举证”、 “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仲裁庭询问的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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