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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保单”引发车贷保险案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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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购车人贷款购车后,没能按协议还贷,银行因此向贷款保险单位索赔。保险公司向银行赔偿后,又将购车人和担保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支付相应的赔偿款。日前,南京首起车贷保险案一审判决生效,

购车人贷款购车后,没能按协议还贷,银行因此向贷款保险单位索赔。保险公司向银行赔偿后,又将购车人和担保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支付相应的赔偿款。日前,南京首起车贷保险案一审判决生效,保险公司因提供不出相关保险证据败诉。 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下称南京分公司)称,2001年4月,消费者魏某与建行中央门支行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随后,魏某向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并由魏某的朋友王某从中担保。 2001年11月起,魏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还款困难。2002年11月18日,建行中央门支行向贷款保险单位南京分公司提出索赔。南京分公司审核与银行签订的保险协议后,于同年12月6日向建行中央门支行支付了9.3万余元赔偿款。 去年11月,南京分公司将魏某、王某告上六合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魏某、王某偿还南京分公司已赔付给银行的9.3万余元。 庭审时,魏某辩称,他与建行中央门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存在的,但他从未向南京分公司投过保,交过保险费,更没有签订过任何保险合同。王某也称,他与南京分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担保合同。南京分公司举证的“担保人资格调查表”、“收入证明”、“居委会证明”、“配偶证明”、“户籍证明”等,仅是因为他曾有过给魏某担保的意向,后因其妻子不同意而最终未担保。王某还证明,魏某从未向南京分公司投过保,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系伪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既无魏某签字,也无魏某的缴费凭据,所以,无法认定双方曾有过保险合同关系。同时,南京分公司在自行向建行中央门支行理赔后,也不能说明,该公司就能取得向魏某求偿的权利。 法院还认为,南京分公司为证明王某为魏某提供担保,仅向法院出具了“担保人资格调查表”、“收入证明”、“居委会证明”、“配偶证明”、“户籍证明”。这同样不能证明担保合同的存在。所以,南京分公司要求王某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保险法》、《担保法》有关条款规定,驳回了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贷款购车实施以来,发生在我市的首起车贷险求偿案。 法官点评:手续不到位导致败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车贷险求偿纠纷案。法院最终之所以不支持保险公司的诉求,是因为保险公司有许多手续没有履行到位。他们提供的保险证据,竟然仅是业务员单方面签发的保险单,在所有的保险材料上,找不到购车人与担保人的签字。而且,连能够证明投保的保险费收据,都提交不出来。 作为保险公司,竟然在保险业务中出现这样的漏洞,应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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