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冬天,司机王某驾驶载人客车经某地段时,因占道行驶与迎面而来的刘某驾驶的载有有毒化工原料的大货车相撞,导致两车司机和各自车上人员多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相撞后因装有毒气的塑料桶破损,毒气四溢,受伤人员撞伤之余又因吸入毒气,伤势更加严重。事后结算,客车司机和其乘客医疗费用总计达3万元,货车司机和其押运员医疗费用总计达2万元。根据交警裁决,客车应负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争议】 客车已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两车车身损失、货物损失均属保险赔偿范围,现在问题的焦点是两车相撞后,由此造成的毒气伤人这部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针对此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主张拒赔。其理由为:该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属于责任赔偿范围,因碰撞瞬间造成的车损、货损及人身撞伤为直接损失,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发生碰撞后,因毒气泄漏而造成人身伤害的扩大损失,则为第二原因损失,即间接损失,不属赔偿责任。因此应对碰撞导致的人员伤害损失赔偿,而对毒气伤人的部分损失,不负责赔偿。现在需要确定如何划分碰撞和毒气伤人这两部分不同原因导致的损失。 2、主张赔付。其理由为:(1)从事故经过来看,客货两车发生碰撞导致保险责任事故后,引起毒气泄漏伤人,该事故属于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而前因为保险危险,后因为非保危险,前因与后因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对此非保险责任也应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当保险车辆载液体和气体货物发生泄漏事故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对第三者车辆发生的泄漏事故由保险车辆承担的这部分责任损失,并没有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对碰撞和泄漏损失均应赔偿。 3、主张部分赔付。其理由为:同意主张赔付的观点,但应剔除货车司机及其押运员因吸入毒气所致的损害赔偿部分。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运送剧毒物资的司机和押运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具有防护自身安全的措施,如佩戴防毒面具等,这是其工作职责。正是由于其失职过错才导致自身吸入毒气中毒,加剧伤害程度,该部分损失费用在赔偿时应予剔除,对客车司机及其乘客的损害应全额给付。 【简评】 笔者同意部分赔付,上述三种观点都以各自的理论基础为依据,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遗憾的是均缺乏与本案实际情况相吻合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支撑其观点,这反映了《保险法》的不完善性和相关的法律空白。随着我国“入世”的日益临近,加快保险领域法规建设应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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