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保优赔
保优赔 保优赔理赔 明化保险 深圳明化 全国理赔热线
保优赔保险理赔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保险合同纠纷判决实例

loadingloading
[提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兴民终字第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地址:兴义市神奇路。负责人罗明辉,系该分公司经理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兴民终字第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地址:兴义市神奇路。  负责人罗明辉,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邹邦慧,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发维,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兴义汽车经贸实业总公司职工,住兴义市向阳路小学宿舍。  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州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陆发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义市人民法院(2001)义民重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州保险公司的负责人罗明辉未到庭,其全权委托代理人王海燕,被上诉人陆发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年8月14日,被上诉人陆发维将其自有的车号为贵E10660号五十铃大货车一辆向上诉人州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和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破碎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单编号为96汽字A1304号。陆发维交纳保险费4888元。1996年11月陆发维拟将该车出卖,于同年11月3日与吴世德夫妇订立“车辆买卖协议”约定买方先支付8万元,余款须于同月30日前付清,协议之日起车辆的各种规费由买方缴纳。同年11月5日,陆发维与吴世德之子吴鸿愿又订立一份车辆“交易协议”,其内容与前一份协议大致相同,但  约定第一次付款金额为9万元。吴世德付清第一笔款9万元后陆发维将货车交由其管理使用,后因吴世德一直未付清余款,故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6年12月2日,陆发维与吴世德、吴鸿愿又达成如下协议:甲方陆发维与乙方吴世德、吴鸿愿共同经营该车,货源由乙方组织,乙方每月交甲方3000元,各种规费及修理费、驾驶员工资由营运所得总利润支付,余剩款归乙方;乙方若将买车余款一次性付清,甲方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1997年1月6日5时30分,吴鸿愿、吴世德聘请的驾驶员孙华驾驶贵E10660号车运货从广西田林向隆林方向行驶,行至盘百线137KM+150M处时,因车辆制动失效,恰逢下坡转弯,导致车辆失控,倾覆损坏,乘车人员屈坤华腰椎骨骨折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由驾驶员孙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997年1月7日,陆发维作为车主向州保险公司营业部交纳查勘费200元,同年1月13日州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王玉华、蒋万福作为代表召集国光修理厂等4家修理厂对肇事车辆修复进行招投标,驾驶员孙华在场,最后国光修理厂中标,修复肇事车共支付修理费37003元。1997年6月5日,田林县交警大队召集驾驶员孙华及伤者屈坤华进行调解,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交警大队当日下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终结书。屈坤华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吴鸿愿、吴世德支付其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合计37417.20元。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陆发维系肇事车车主,遂将陆发维追加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于1997年12月30日作出(1997)义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判令吴世德支付屈坤华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7517.92元。该款已由陆发维垫支由吴世德交付法院执行完毕。随后陆发维依保险合同约定向州保险公司索赔。州保险公司于1999年10月17日作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为:陆发维于1996年11月5日已将贵E10660号车转卖给吴鸿愿,该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保险条款》第23条的规定,故对陆发维的索赔予以拒赔。1999年11月9日,陆发维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州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赔偿款50643.20元。此外,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6年7月发布)第17条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发维虽与吴鸿愿订立书面协议进行车辆买卖,但未付清车款,后双方再次协议经营该车,直至吴付清车款方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该车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贵E10660号车的车主仍是陆发维,州保险公司以陆发维在投保期间内非法转卖车辆而拒绝赔偿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此外在答辩中提出陆发维的索赔已过保险合同中规定期限而拒赔的主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州保险公司应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对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责赔偿。陆发维关于伤者的请求赔偿数额23961元超出了保险单中注明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20000元,故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85条、第105条第1款、第110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第2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

还有其他保险和理赔问题?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loading
  • 看不懂保险条款
  • 不清楚如何挑选保险产品
  • 如何快速申请理赔
  • 被拒赔、被少赔怎么办
  • 其他
请选择预约的问题类型
请输入2-6位中文字符的姓名
请输入您的手机号码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loading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

loadingloading

预约成功!

理赔顾问将在预约成功后30分钟内与您联系,请您注意接听来电,谢谢!

热门问答

最新资讯

更多>>
在线咨询

全国理赔热线

( 周一至周五 09:00-18:00 )

电话咨询

微信扫码快速咨询

微信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