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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代领保险赔偿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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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事主贷款买来的宝来车被抢后,保管该车相关证件的车行代事主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赔偿金10余万元,扣除用于偿还尚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外,车行还剩下两万余元,事主认为车行占有此笔保险赔偿

事主贷款买来的宝来车被抢后,保管该车相关证件的车行代事主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赔偿金10余万元,扣除用于偿还尚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外,车行还剩下两万余元,事主认为车行占有此笔保险赔偿金属于不当得利。昨天,东城法院宣判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北京捷亚泰汽贸公司给付原告谷女士保险赔偿金2.2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17日,我方与被告签订购车合同,我方向被告购买宝来牌小型汽车一辆,车款为12.9万元;首付车款5.1万余元,余款7.7万余元为银行贷款,由被告提供担保。车辆于2005年5月被抢。由于相关证件原件在被告处,被告于8月18日代我方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赔偿金10.1万余元,被告扣留用于偿还尚欠银行的贷款本息7.9万余元,占有剩余的2.2万余元,属不当得利,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保险赔偿金2.2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因原告为另一车辆购买人郎先生以贷款方式(被告为担保人)向我方购买车辆提供了反担保,郎先生尚未偿还2005年2月至9月的贷款本息,致使银行扣划我方保证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为车辆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被告代原告领取保险赔偿金后应给付原告。被告扣留原告保险赔偿金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因原告为郎某以贷款方式购买车辆提供反担保与本案无关,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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