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8日,方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和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认为第三人无权与保险公司签订《赔付结案协议书》,侵害了方某取得车辆损失理赔的权利;保险公司还应理赔方某车辆损失99000元的保险赔款。 方某于2002年2月8日与第三人签订一份营运汽车挂靠协议,同年2月10日他从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2万元加上方某自有资金4万余元,从第三人处购买一辆货车,同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交纳了相关保险费用。 2003年8月13日,方某雇佣司机曹某,驾驶核载4.5吨实载21吨的该货车行至南丹210国道2638KM十500M下长坡右转弯路段,车辆失控后与路边土坡刮擦侧翻在公路左侧排水沟内,造成4死1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经南丹县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曹某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行经长坡弯道路时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八)项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司机曹某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方某及第三人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派了两名人员到达案发现场。2004年8月19日,保险公司与第三人就该车的投保险种及保额制作了该车损失清单,并签订了赔付结案协议书,即赔款12万元车上人员险。 2004年11月9日,保险公司通知第三人来领取该赔偿12万元。随即保险公司按照第三人提供的方某在中国银行的账户汇入12万元,随后第三人及中国银行扣除了方某应还贷款及相关费用,方某实际收到64651.85元。 另查明,该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两名工作人员曾对该车作了车损8万余元定损清单,但没有交给方某,且口头通知了方某因该车严重超载而决定拒赔。 2005年10月2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近日,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对方某提出该车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系驾驶员曹某驾驶技术问题属采取措施不当,并且保险公司可依照《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了是由于驾驶员曹某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而发生了本次保险事故,而《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非仅增加免赔率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方某对保险公司和第三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80元,由方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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