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3年12月20日,谭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价值10万元为期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谭女士的丈夫李某,受益人为谭女士。2004年12月6日晚,被保险人李某因交通事故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谭女士于是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故拒绝理赔。最后,谭女士只好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在法庭上,谭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称李某酒后驾驶属于免赔范围,与实际不相符,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另一肇事者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梁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李某是酒后驾驶,但是与该事故造成其死亡没有直接关系,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因此,被保险人李某酒后驾驶与其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明确说明,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谭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其给付死亡保险金10万元。对此,保险公司则辩称:首先,被保险人李某酒后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是可以免责的。另外,保险公司已经就相关保险条款内容向谭女士作了详细的说明,不存在没有明确说明而导致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其次,被保险人李某酒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酒后驾驶是违法和危险的行为,李某在可以预见的情况下,仍然违法酒后驾驶,也属于过错方,所以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我所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将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理解为只要被保险人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都可以免责是不恰当的,也与法律规定不符。除非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合同明确约定免责情形要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被保险人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都可以免责。其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进行了陈述和认定:“李某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该认定是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保险人死亡属他人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符合《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条件,不属于合同所约定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此外,对于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主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观点显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对保险公司的该主张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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