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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挂牌新车失窃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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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东港区村民周某购买的新车还未挂牌,在投保生效的第二天就被盗。保险公司以合同条款中“盗抢险自车辆挂牌之日起生效”为由拒赔。东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向投保人说明这一情况,

东港区村民周某购买的新车还未挂牌,在投保生效的第二天就被盗。保险公司以合同条款中“盗抢险自车辆挂牌之日起生效”为由拒赔。东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向投保人说明这一情况,遂在今天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3万元。 2005年2月18日,村民周某到日照市某保险公司,为其购买的“五菱之光”客车投保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其中盗抢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3万元。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5年2月19日零时起至2006年2月18日24时止。同年2月20日,该投保车辆在日照市医院南大门停车场被盗,周某发现车辆丢失后立即报警,并立即告诉保险公司业务员。由于盗窃案件未被侦破,于是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盗抢险自车辆挂牌之日起生效”,以被盗车辆未挂牌为由拒绝理赔;而周某声称自己并不知道此条约定,并且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也未明确说明。 法院认为,原告周某对保险单中所作的特别约定根本不知情,因此应认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合同既然约定了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投保人的车辆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被盗,被告保险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理赔。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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