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部门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但尚未领到驾驶证,是否属于已取得驾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也许不值得深究,但是如果在通过考试却未领到驾驶证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问题的答案便成了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赔偿的关键。车主李某(化名)就因为这个问题和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案情介绍】未领驾照驾车上路2006年8月初,43岁的李某为了上下班出行方便,购买了一辆汽车。在为汽车上牌照的同时,李某按照有关法规,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8月3日零时起至2007年8月2日24时止。2006年8月4日,李某来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驾驶证。当天,李某在驾驶科目考试上顺利过关。“反正考试也合格了,就可以开车上路了。”尽管还未拿到驾驶证,李某从第二天开始便放心大胆地驾驶汽车上班了。肇事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2006年9月10日上午7时许,李某驾驶汽车行驶至某桥东首时,不幸的事发生了。李某与另一辆摩托车碰撞发生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于某(化名)所带乘的母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9月28日,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于某与李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赔偿了于某6,000元,而后再也无法拿出钱。但李某告诉于某,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可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于是,于某起诉保险公司至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可以拒赔。【案情结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驾驶证,科目考试合格,并于2006年9月16日取得驾驶证。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李某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事故发生时,系公安部门在制证过程中,应认定为李某已取得驾驶资格,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对于此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并于2007年4月1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具有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对机动车的驾驶实施法定许可,只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视为取得该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李某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时间为2006年9月16日,这就是说,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李某还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原审法院仅凭李某申请驾驶证及参加考试的事实,即确认李某已取得驾驶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所以保险公司依法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随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于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