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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定损未经确认 法院据实支持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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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单方定损未经确认法院据实支持修理费原告赵女士驾车与被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赔偿依据产生分歧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所作的定损报告未经原告认可,不能作为赔偿依据,根据原

单方定损未经确认 法院据实支持修理费    原告赵女士驾车与被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赔偿依据产生分歧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所作的定损报告未经原告认可,不能作为赔偿依据,根据原告实际支出,判决被告赔偿汽车修理费共计13000余元。  法院查明,2007年9月17日,被告李某驾驶小客车行至县东外大街环岛时,与原告赵女士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19日,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李某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为原告定损,确定车辆损失价格为9700余元,但原告未认可。后原告将车辆交由汽车维修站修理,并支付修理费11900余元。双方因赔偿依据产生分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汽车维修费11900余元。  二被告认为,原告车辆修理费过高,要求以被告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为赔偿依据,但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支出的修理费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该起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某赔偿。关于双方诉争的赔偿依据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定损报告未经原告确认,且该公司不具备价格鉴定资质,在未经原告追认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赔偿依据,案件审理中,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车辆修理费存在不合理,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予以确认,纵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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