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王小姐一家分别起诉肇事车辆予以赔偿,交通肇事单位却申请把保险公司一块拉进案件作第三人,要求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损失由保险公司理赔。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虽然肇事单位对该车辆予以投保,但这种性质的投保属于一般性质商业险,事故发生时上海尚未实施第三者责任的强制保险制度,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直接理赔。而由肇事车辆单位上海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农工商超市)赔偿王小姐一家3人各类经济损失总计13.02万余元。 2004年11月1日,王小姐一家3人乘坐海博公司出租车行驶至愚园路、乌鲁木齐北路口时,与因制动方向跑偏的农工商超市公司下属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小姐一家3口人均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王小姐与儿子构成了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由肇事单位驾驶员负事故责任。而农工商超市车辆此前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 (下称某公司)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事故发生后,海博公司垫付各类费用及借款39433.50元。 2007年4月19日,王小姐一家3人分别起诉交通肇事车辆单位农工商超市,提出近20万元的各类经济损失赔偿。案件在审理中,经王小姐一家3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受伤伤势和之后手术状况作鉴定。审理中,农工商超市对事故责任无异议,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中需扣除海博公司垫付款及借款,另外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由某公司理赔。 法院认为,因事故属农工商超市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被认定负事故全责,理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虽然农工商超市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投保,但这种投保的险种属于一般商业险,当时本市尚未实施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故某公司无需直接承担理赔责任。农工商超市可与某公司就事故赔偿事宜,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进行案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另行主张权利。遂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对王小姐一家3人的起诉经济损失赔偿,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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