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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赔偿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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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案情]原告贾某之夫(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已死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被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基本险部分,其中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另附加险部分,其中车上责任

[案情]原告贾某之夫(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已死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被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基本险部分,其中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另附加险部分,其中车上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有效期自2001年12月11日零时起至2002年12月10日24时止。特别约定栏内打印有“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2002年1月30日3时15分,被保险人在运输货物时,由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当保险车辆行驶至某国道与某铁路分局管内平交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撞在正在行驶的铁路货物列车机后第14位、第15位车辆上,造成保险车辆驾驶室内的被保险人等二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在事故现场施救过程中死亡,保险汽车牵引车报废、半挂车严重破损,同时,该起事故造成铁路车辆报废,铁路线路及道口设备损坏。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及公安机关认定,保险车辆车主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向保险人索赔时,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认为,保险人在机动车保险单中制定的特别约定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无效。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内容。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亦无法律依据。[审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被告作为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栏内打印“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实质是在法定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作出选择。被告没有举出已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打印在保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被告对打印在保单上的特别约定的内容,既没有履行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也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保险人投保的真实意思,其排除原告权利的拒赔抗辩理由不成立。该特别约定免除责任的条款与保险法和有关保险规章相抵触。故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保险金。[评析]要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关键在于解决保险中的特别约定是否有效?一、特别约定的内容是格式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是保险人未与投保人协商,单方决定的,而且长期和重复针对不特定的投保人使用,因此,特别约定的内容是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范,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限制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限制的盘剥,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二、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的内容的性质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栏的内容系发生特别约定的事项后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特别约定是在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定,对投保人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特别约定实质是属于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其性质是责任免除条款。三、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按照该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重要事实作诚实的口头表达或书面陈述;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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