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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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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一审诉辩主张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诉称:吴X华于1995年6月20日将自用的公爵牌小轿车(车号琼D*****)向被告投保,保险期1995年6月23日至1996年6月

1、一审诉辩主张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诉称:吴X华于1995年6月20日将自用的公爵牌小轿车(车号琼D*****)向被告投保,保险期1995年6月23日至1996年6月22日。并按规定缴纳了保费,领取了保单。 1995年12月12日,吴X华驾驶投保车从陵水县到海口办事,在东线高速公路定安县境内与他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告按保险合同规定向被告提出索赔,请求赔偿“12.12”交通事故的损失204872.70元人民币。 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在“12.12”交通事故发生前八天即12月4日, 原告之父吴X华驾驶投保车在儋州市八一总厂X岛农场验收工程时,因与该场女职工刘X雄发生争吵,便启车将刘撞伤致残。在公安机关已扣留该车钥匙的情况下,吴X华用摇控器将车启动驾车逃跑,说明吴X华在触犯国家法律后为逃避公安部门的处理而畏罪潜逃。投保车辆成为协助吴逃跑的工具。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保险除外责任。被告不予赔偿是合法的。2、一审事实和证据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6月20日, 原告之父吴X华将自用的公爵牌小轿车一辆(车号琼D*****)向被告投保。保险金额2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1995年6月23日至1996年6月22日。原告之父吴X华依约缴纳了保险费, 并领取了保单。1995年12月4日, 吴X华驾驶投保车在儋州市八一总场X岛农场四O二队将该场女职工刘X雄撞成重伤。吴X华驾车和该队的保安员到八一总场公安分局报案。接到报案后,八一总场公安分局派交安科科长吴坤武等人前去处理。吴坤武驾驶琼D*****(即事故车)小轿车赶赴现场。车行至距事故现场20多米处停下采,吴坤武带领人员准备进入现场勘查时,吴X华怕受伤家属围攻,要求留在车上。吴坤武同意并将车钥匙扣下。公安人员正在勘查时,留在车上的吴X华将车开走。公安人员责令吴X华停车,但吴未作反应,继续开车逃离现场。1995年12月12日,吴X华驾驶琼D*****号小轿车(即事故车)从陵水去海口,在东线高速公路定安县境内,与对面开来的桂p86158号大客车相撞,造成琼970020号小轿车基本报废,吴X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定安县交警支队认定,吴X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作为吴X华的法定继承人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赔偿“12.12”交通事故的损失。3、一审判案理由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鉴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之父吴X华与被告A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县支公司之间存在汽车保险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12.4”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驾驶事故车辆逃离现场,主观上有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故意。公安机关虽未对吴X华的人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但已对事故车辆采取了强制措施,扣留了该车的钥匙。据此,应视为公安机关暂时扣留了事故车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动。但吴X华无视法律尊严,乘公安人员勘查事故现场之机,驾车逃离现场。当公安人员发现加以制止时,吴不听制止,继续驾车逃跑。 “12.12”交通事故是在公安机关追查肇事者及事故车辆、肇事者驾驶事故车辆潜选的过程中发生的。 “12.12”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受损, 是由于被保险人在“12.4”事故中驾驶被保险车辆故意逃离现场的行为所致。被告主张“12.12”交通事故属保险除外责任而拒赔,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4、一审定案结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X敏、吴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83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吴X敏,吴XX不服,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二审诉辩主张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称:我父亲吴X华与被上诉人之间订立了合法有效的车辆保险合同。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2.4”事故发生后,我父因惧怕受伤家属围攻殴打才驾车逃走的,并非危罪潜选。 “12.12”交通事故与“12.4”事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支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维持原判。(四)二审事实和证据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6月20日,吴X华(上诉人之父与被上诉人A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将其车号为琼D*****的一辆公爵牌小轿车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1年(即从1995年6月23日起至1996年6月22日止)。之后,吴X华按规定向该公司缴纳了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及第三人责任险等多项保险费共i+6600元人民币,并领取了保单。1995年12月4日,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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