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3日,吴新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辆在运输货物途中,因道路不熟,停车问路时,未拉手制动,车辆沿坡道向前溜行,当场将吴新撞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新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停车时又未拉手制动,因而导致事故发生,吴新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新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死者吴新是车主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所指的受害人,拒绝理赔。之后,吴新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新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中详细约定了第三者及保险责任范围,并有明确提示,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作为投保人理应能够理解并注意到。保险条款明确吴新作为车辆所有人,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保险责任是指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遭受的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已明确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范畴,故作为被保险人的吴新不属于第三者范畴。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关于第三者责任险适用范围的纠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本案中的受害人就是司机本人,也就是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于是,案件焦点就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投保人是否能同时成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二是免责事项是否进行了明确、充分地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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