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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祸的摩托车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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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黄杰于1997年购买,并于同年办理登记挂牌手续,取得牌号为闽F/56063号。2003年8月16日黄杰将该车转让给其弟黄扬,但双方未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此后,该车由黄扬

黄杰于1997年购买,并于同年办理登记挂牌手续,取得牌号为闽F/56063号。2003年8月16日黄杰将该车转让给其弟黄扬,但双方未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此后,该车由黄扬管理、使用。2003年10月4日傍晚,谢生(未取得驾驶证)向黄扬借用闽F/56063号摩托车到长汀县古城镇青山村,当晚19时许,谢生酒后驾驶闽F/56063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邱某娣,从长汀县古城镇青山村往古城镇的小隘方向行驶,途经古城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因疏忽大意,碰撞前方同向行人农某,造成农某当场死亡,谢生自已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农某因头部与钝面物体碰撞引起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生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某亲属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人谢生赔偿原告人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31660元;被告人黄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黄杰是登记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由于谢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扬是肇事摩托车实际车主,借给无驾驶证的谢生使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黄杰承担垫付责任的诉请,因肇事摩托车黄杰已出卖给黄扬,虽然黄杰在摩托车转让给黄扬时未办车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该车所有权已转给了黄扬,实际车主是黄扬,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黄杰承担垫付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对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决被告人谢某与被告人黄扬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2786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黄杰承担垫负责任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黄杰是法定车主,又是实际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摩托车系黄扬向黄杰购买,虽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该车所有权已转给黄扬,黄杰已不是实际肇事摩托车车主,亦不是共同侵权的责任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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