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的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某保险公司却以冯先生只提供了保单复印件为由拒赔。冯某于是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理赔款5350元。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冯先生称,自己2006年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等财产保险,并依约交纳了保险费。2006年10月22日,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冯先生为此支付车辆修理费5350元,但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投保人未能提供保险单原件,不能证明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庭审中,冯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该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冯先生、车牌号码以及承保险种、保险期限等内容,并载明经办人为姜某,联系电话为95518。为证实保险单复印件的真实性,冯先生提交了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商某车行的证明,且申请姜某出庭作证。姜某向法院陈述:冯先生提交的保险单复印件所载内容与原件一致,该保险单原件是姜某经办,而姜某是保险公司认可的业务员。此外,法院通过95518向该保险公司查询得知,该保险公司确有该保单号、被保险人为冯先生的记载,而姜某、保险公司也都确认,每份保险单的号码都是唯一的。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证据证实了冯先生提供的保险单复印件内容的真实性,法庭对此予以确认,冯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冯先生及时报案并提出了索赔申请,递交了索赔材料,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冯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冯某保险金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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