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7月,陆某在泸州市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轿车,并通过销售商代办,以该车发动机号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当年11月24日,陆某在307省道与唐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唐某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同时查明,陆某使用的车辆临时牌照属伪造。 随后,陆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修理费等事故处理费用共计11万余元的赔偿。该保险公司以该车使用的是伪造行驶证明,拒绝对商业险部分作出赔付。 无奈之下,陆某于今年2月向泸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在明知申请人(陆某)无合法牌照仍然与申请人签订保险合同承保新购轿车,并未明确告知在无合法行驶证明情况下免责。裁决该保险公司承担与陆某签订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载明的各项保险责任,向陆某赔付损失11万余元。 今年3月,该保险公司向泸州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泸州市仲裁委的裁决。泸州市中院认为仲裁程序合法,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申请。随后,陆某向江阳区法院申请对裁决予以执行。江阳区法院受理陆某的执行申请后,该保险公司又向江阳区法院申请“不予执行”。6月20日,江阳区法院《执行裁定书》认为,肇事车持伪造临时牌照上路行驶属违反交通法规,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保险赔偿,驳回了“不予执行”申请。 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后,江阳区法院执行庭开始对该保险公司账户进行查封。据介绍,执行庭先后查封了该保险公司多个账户,发现账户上都没有可供执行的金额。几经周折后,法院终于于7月2日在该公司另外一个账户上查出可供执行的金额,将应该赔付的款额划入法院账户,“一旦该案程序结束,我们就把赔款发放给申请人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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