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09年1月9日晚上9点,某汽车贸易公司职员王某,开着小客车经过郊区某中学附近路段时,恰好两个行人过马路,王某驾驶小客车把两人接连撞倒,杨先生被撞成重伤,王女士伤得轻一些。交警部门勘验现场,作出两份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开车没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两名行人没走人行横道,双方负同等责任。司机王某驾驶单位的车,属职务行为。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由汽贸公司赔给受重伤的杨先生787100元,受伤较轻的王女士索赔则走法律程序。庭审结束,一审法院判决汽贸公司赔偿王女士31977元,保险公司赔偿王女士12万元。 汽贸公司在这家保险公司除交强险外还投保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公司赔偿杨先生78万元以及王女士3万多元,损失巨大,保险公司按约支付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及车损9004元,以及赔偿王女士12万。 事情并没有完,汽贸公司把保险公司告了。理由是:本案交通事故撞了两个人,应是两起独立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各自单独计算赔偿责任。因为交警部门对这次交通事故分别作出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被告应按照两起独立的交通事故分别理赔,请法院判令被告再赔付公司151977元。 保险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只有一起,并非两起,是一起交通事故撞了两人,保险公司已经全额赔付完了。 被告给法庭的证据是,交警部门为此案出具一份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的证明,证明在一份责任认定书无法清楚表达三方当事人之间责任关系,因此出具同一案号的两份事故认定书,这是一起事故。 本案到底是一起事故还是两起成了争议焦点,如果是一起,保险公司确实都赔付完了;如果是两起,那就是原告方有理,这起案子很考验法官的断案能力。 法官说,本案是同一案号下针对两个受害人分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不能证明这是两起交通事故。原告驾车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撞了两名行人,从立案到整个办案过程以及交通事故现场图看,交警部门都是按照一起事故来处理的,因此,法庭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原告认为应按两起事故赔偿,不能支持。 一审法院下达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汽贸公司不服,上诉了。 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虽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发生,但实为连环撞击导致两行人受伤,时间短距离近,且交警部门已表明一起事故作出两份责任认定书的原因。一审判的没错。市中院于2011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汽贸公司还是不服,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8月,省高院裁定,指定大连市中院再审。案件回到原点。 再上法庭是要有“利器”的,汽贸公司这次拿出一份交警部门于同年9月7日作出的“补充说明”,内容是:此次事故虽发生时间相同发生地点在同一路段,但两行人受伤距离2.7米,此为同一车造成两次独立事故,因此作出两份事故责任认定书。 庭审出现新证据,法庭观点随之而出:事故现场表明两行人撞伤地点相距2.7米,应理解为肇事车将前者撞伤后,由于惯性滑行2.7米又撞伤后者,2.7米对于高速运行的汽车而言是瞬间距离,时间几乎无法分割,且同一案号两份认定书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均表明作为一起独立事故处理,且装入同一卷宗,交警部门这份补充说明与此前出具的证明内容相互矛盾,法庭不采纳。 结果 今年5月,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本院此前的判决书。此为终审判决。 编辑点评 这正是:小客撞伤俩路人,赔偿完毕生疑问;保险公司成被告,如何赔付起风云;一车接连撞两人,案卷认定出两份;原告据此频发问,一告再告催重审;三审落槌下定论,瞬间撞人怎区分? 一个时速数十公里的机动车,在2.7米的距离中相继撞人,按人头算,自然是两人,按时间算,恐怕只是一眨眼吧! 一起事故,两个伤者,案件看似简单,可一旦较起真来,似乎又变得复杂而艰深。人们对于时空维度的界定,究竟该以秒、分钟、小时、日、月还是年为单位?在相距2.7米的接连撞人事故中,该以什么单位界定事故的时间边界? 真理越辩越明,科学欢迎较真。撞人的顺序一定有先后,有时间的“间隔”,但如果把这种甚至肉眼都未必分辨得出的“间隔”加以讨论,是一次还是两次,就不能不让人觉得矫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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