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车辆拥有量的提升,车险消費愈来愈普及化,但一部分顾客针对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责任”沒有给与充足留意,发生了因未合同履行责任而遭保险公司拒赔的状况,保险合同利益遭受危害。 买车人王先生近日因未执行需有的合同义务,难堪地遭受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据统计,王先生先前曾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了机动性车辆商业保险,某日王先生以收费标准的方式配用几名旅客时,与别的车辆产生撞击安全事故。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索赔,保险公司调研后觉得其配用旅客并扣除花费的个人行为即“加入黑名单活”,归属于生产经营性运送主题活动。王先生在保险期内变动了被商业保险车辆的主要用途,提升了被商业保险车辆的保险理赔风险性,且沒有告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据条文有效拒赔。 实际上,日常日常生活,相近王先生那样因未执行车险合同义务,保险理赔遭受拒赔的并不在少数。因此,北京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醒众多顾客,选购车险时要用心阅读文章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责任”,并在保险期间内留意合同履行责任。 北京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议,最先在购买保险时,应属实填好投保单,出示车辆及驾驶员的真正信息内容和有效证件原材料。次之,在保险期间内,因改裝、改装车辆或变动车辆应用主要用途,造成 被商业保险车辆风险水平提升的,理应立即告之保险公司。第三,在产生保险事故时,应在合同书承诺的期限内向型保险公司举报,并采用有效、必需的对策尽量避免或避免损害。第四,在索赔全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帮助保险公司开展损害现场勘查和事故责任划分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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