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开车产生安全事故后被甩出来车外,接着被自身所安全驾驶的车碾轧二次负伤,他觉得自身相对性于本车是第三人,规定自身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近日,顺义区人民法院评定邵某并不是第三人,保险公司无需赔。 邵某诉称,2013年1月14日,他安全驾驶大客车在顺义区一个交叉口从北向南行车,适遇贾某安全驾驶中型客车由东向西行车到此,两辆车相碰。他在遭受第一次碰撞后负伤,因保险带毁坏不可以应用,从自身安全驾驶的车辆中甩出来,被自身安全驾驶的车辆碾轧二次负伤,导致医疗费用等损害总共28余万元。交通部门评定,他负关键义务,贾某负安全事故主次义务。 邵某除开提起诉讼向贾某及贾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外,还规定他自己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他觉得自身被甩出来本车并与本车产生二次触碰,相对性本车而言是第三人。 人民法院觉得,不可将邵某视作本车的第三人,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可赔付邵某。因为安全事故另一方贾某负主次义务,民事判决贾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邵某16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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