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驾车,爸爸当装卸货物员,因装卸货物时孩子未将车停稳,导致车里的一根电线杆落下来,将父亲压死。保险公司觉得本案并不是交通事故,未予赔付。昨(7)日,我从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掌握到,贵院日前裁定保险公司赔付31万余元。 马路边卸电线杆 不小心压死爸爸 嘉陵区的任利和任桃系父子俩二人,都被杨春聘请,任桃安全驾驶车风厢式运输车,任利当装卸搬运工并押车贷款。2012年12月12日,父子俩二人在重庆合川区一道路边卸电线杆时,不小心将电线杆从车里掉下去,砸中了任利的头顶部,致其现场身亡。 安全事故发生后,买车人杨春与家属达到了赔偿协议,依次共付款赔偿费38万余元。因杨春的车挂证在一家运业企业,这个企业为出事了的车风厢式运输车购买保险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为一年。但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投保的保险公司沒有向运业企业付款保障金。2014年3月17日,运业企业向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将这个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裁定另一方付款商业保险赔偿款31万余元,并担负律师费。 保险公司拒保 人民法院判赔31万余元 4月28日,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了本案。上诉人运业企业诉称,此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商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保险公司理应在强险、第三者商业保险义务额度内担负赔偿义务。 被告保险公司编造谎言,因保险合同承诺,“受益人在应用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归属于索赔范畴,此案发生时机动车辆处在静止不动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即便评定是交通事故,因司机任桃与受害者系直系血亲,按保险合同承诺:“被商业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家庭主要成员的人身安全死伤”归属于免责声明范畴,因而应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开展案件审理后觉得,强险保险条款所说“应用被商业保险车子”,包含车子处在静止不动情况时装车或装卸货物的应用;逝者任利在发生安全事故时,非车里工作人员,应属第三者。此案中,逝者任利与司机任桃中间发生的损害纯属偶然,该免去条文将司机的爸爸清除在外面,不符商业服务三者保险合同的服务宗旨。 6月25日,贵院裁定该保险公司在强险额度内计付运业企业保障金11万余元,在商业保险额度内计付保障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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