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讯:因驾驶证到期未立即换领新证,期内发生的交通出行事故,车子购买保险车险公司照价赔偿?前不久,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了一起案子,裁定得出了回答。2015年8月12日,吴某安全驾驶小轿车在沪昆高速某道路行车时,遇前车跌落一阻碍物,避让不如,导致撞击至车子损伤。省交警现场勘察后,因没法查清阻碍物为什么车跌落,评定吴某担负此次事故的所有损害。事故车经检修后,明确损害为33523元。以后,吴某凭有关直接证据及单据向车子购买保险车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绝。车险公司表明,发生事故时,吴某的驾驶证过期,尽管商业保险还没有到期,依据合同要求,企业也将未予索赔。驾驶证有效期之战原先,吴某开车发生事故的时间2015年8月12日,但他的驾驶证有效期是到2015年7月24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证早已到期了,而他与车子车险公司签署的合同书确立承诺,“驾驶证有效期已期满保险公司免除责任”,车险公司从而觉得,在本次事故中,企业不用担负一切索赔义务。可吴某却对“驾驶证有效期已期满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含意表述另有观点。他觉得,自身的驾驶证当初7月14日到期后,已于当初9月份再次申请办理了有效期为2015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24日的驾驶证。“这证实,事故发生的2015年8月12日,自身的驾驶证尚在有效期内!”根据年检,有效期可重续荷塘区人民检察院经案件审理觉得:吴某与被告车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系彼此被告方的真正法律行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应确定合理合法合理。殊不知,此案中,上诉人的驾驶证应在2015年7月24日以前换领,发生交通出行事故的時间为2015年8月12日,上诉人持有的驾驶证虽然超出了年检时间,但贷款逾期尚不够一年,未被注销,上诉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期满后获得了新证,且新证上注明有效期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4日,含事故发生时间,故能够 证实,事故发生时,吴某的驾驶证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效期不因贷款逾期补领为迁移。最后,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被告车险公司需赔付吴某33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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