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2014年5月18日江春和内弟黄丹出门做事必须车子。因此江春向自身的盆友朱林借车,因为江春也不是第一次向自身借车,且自身江春有驾照,没多思考就出借了他。在前往到达站的中途,黄丹想要把车瘾,便规定江春临时退位,让其开一会儿车。殊不知,在黄丹驾车后没多久,便造成 与别的车子产生追尾事故事情,导致使用价值30余万元的车遭受一定水平的损害。 江春把事儿告知了朱林,朱林接着向保险公司举报,但保险公司觉得本次安全事故是无驾照的人黄丹违反规定驾车而致,未予赔偿。 【矛盾】 第一种见解觉得,不管被保险人是不是知情人,只需是无照驾驶,保险公司都有权利拒保。 第二种见解觉得,保险公司的拒保是不科学的。 【分析】 小编赞成第二种见解,原因以下: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要求,“无合理驾照”的确属以外义务,但肇事者无照驾驶的个人行为并不是被保险人的特定,并且,肇事者是在被保险人不清楚的状况下无照驾驶,因而肇事者导致商业保险车子损伤,购买保险方沒有过失。 进一步说,肇事者无照驾驶违背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应依据《民法通则》中“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因为过失损害我国的、团体的资产、损害别人资产,应担负法律责任”的要求来赔偿。《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9条和《保险法》第44条均要求,因为第三者的个人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既可以向第三者规定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规定赔偿。如规定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公司赔偿后,应审签“利益出让书”,把向第三者的索偿权出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委托被保险人履行追偿权,但被保险人应给与必需的帮助。 换句话说,朱林能够 挑选,是向保险公司规定赔偿還是立即向肇事者黄丹规定赔偿。如规定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可付款赔付款后,再向该肇事者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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